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原則上可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減輕其應繳納之差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