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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糾紛調處﹞進行調處之程序為何?調處結果有何效力?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籍測量類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8、19條規定:
一、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三、調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地政局,逾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