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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何謂「耕地」?共有耕地如何辦理分割?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籍測量類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89年1月27日(含)以前取得之共有耕地,可以由全體共有人出具協議書或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條件是分割後耕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前述共有耕地的分割,原則上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然維持共有的話,亦准許受理。
三、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適用「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再辦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