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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未依容許項目使用,是否會受罰?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編定管制類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至30萬罰緩,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且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提醒民眾注意避免觸法,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