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二、水岸遊憩設施。 三、戶外遊憩設施。 四、採取土石(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源開發區有案者)。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限於河川區域內、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