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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編定管制類

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
三、戶外遊憩設施。
四、採取土石(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源開發區有案者)。
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限於河川區域內、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排水設施範圍內)。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