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證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辦理換證或以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如未依規定辦理,或提出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已屆滿者,該證書將由原核發機關依規定予以註銷,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經紀人證書如依上述規定被註銷後,仍可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證書核發機關重新申請:
一、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書1份。(可至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下載)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申請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
四、考試院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五、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六、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