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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如何辦理設立備查?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申請書1式2份。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六、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書表可至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