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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設立之要件為何?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一、申請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公司組織者,應向經濟部(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則向直轄市政府)申辦公司登記;商號組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辦商業登記。
三、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四、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1次,其期限以3個月為限。
五、僱用經紀人員: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時,應增設經紀人1人。且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六、向主管機關備查: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