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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重劃稅賦如何減免?

  • 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重劃類

一、重劃期間地價稅減免情形
按「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所明定,重劃區內土地倘符上揭規定,由本局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另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倘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送已完成點交之重劃區土地清冊,可於當年度俾憑辦理後續減免事宜,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二、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的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三、重劃後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一)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二)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