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7年6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6505號函,因非屬規費法第13條第3款之公共利益,故無該款可免徵之適用,故民眾親自到地所以門牌申請謄本,由地政機關主動提供地建號其閱覽費,仍應依相關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