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謄本及資料閱覽申請書」包括申請人、代理人的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住址及申請用途等填寫欄位,上述資料欄位皆是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條規定,以達到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規定使政府資訊公開有更明確的依據,另一方面也使得民眾之地籍資料在提供他人時,有較詳細的申請人資料可參考,更加保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