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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租約—佃農篇】我(承租人)的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到後年租期才屆滿,能不能提前終止租約領到補償?

  • 日期:113-10-3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耕地三七五租約類

三七五租期屆滿前,可終止租約之情形如下: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至符合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應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承租人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之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