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期屆滿前,可終止租約之情形如下: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至符合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應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承租人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之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