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之承租人有未自任耕作情形或已無租佃事實者,租佃雙方得會同或由其中一方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租約註銷登記。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租約註銷情形為「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將耕地之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證明文件。
二、租約註銷情形為「耕地全部經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全部滅失」或「已無租佃事實」:
(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申請書。
(二)原租約書正本。(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已無租佃事實有關證明文件。*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