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期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終止租約。出租人應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承租人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之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