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且開發方式由目前的開發許可(申請人申請變更土地使用)轉為使用許可(申請人依土管規定申請開發,不得個別變更分區)。 惟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後續民眾可以在國土功能分區圖公開展覽過程提出意見,以供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納入劃設及後續審議與核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