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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否申請檢討變更國土功能分區?

  • 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類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條及第22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且開發方式由目前的開發許可(申請人申請變更土地使用)轉為使用許可(申請人依土管規定申請開發,不得個別變更分區)。
惟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後續民眾可以在國土功能分區圖公開展覽過程提出意見,以供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納入劃設及後續審議與核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