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蓋工業工廠。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考量工廠與農業發展性質不同,農業發展地區不得興建工業設施。惟考量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為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可申請興建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但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用。
2.可以蓋農產品加工設施。
農業發展地區原即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所需,農業相關產、製、儲、銷等設施原則可於農業發展地區使用。依照內政部與農委會討論方向,「農作加工設施」可以在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申請使用(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限於既有可建築用地)。
3.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0年2月版)規定,農舍之興建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至於各農業發展地區是否容許興建農舍,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