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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第2-3類後是否就可做各種開發及建築?

  • 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類

  1. 按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未來發展地區如屬5年內所需開發利用區位得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3類,包含預計可完成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程序者、預計可完成申請或變更使用許可(開發許可)之縣市政府受理申請程序者,新北市國土計畫已指定10處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包括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產業園區、審議中區域性公共設施開發許可案件。
  2. 前開劃設之城鄉發展地區第2-3類,得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整體開發或按指定用途申請或變更使用許可,又於未循都市計畫法或本法使用許可程序完成開發前,其容許使用情形比照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