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中,既有合法農業在不影響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避免土砂災害原則下,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配合農業經營引導其改變經營方式及限縮農業使用項目。 2.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0年2月版)規定如下: (1)既有農牧用地將名稱調整為「農業生產用地」。 (2)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民宿,限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並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