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合法工廠之丁種建築用地將調整名稱為「產業用地」,且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用;但考量國土保育問題,未來不得「新申請」工業設施。 但未來經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後,將可以轉變作為住宅、觀光遊憩等相關使用,引導朝向環境友善方式使用,此與目前丁種建築用地在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者不得變更為其他使用情況有所不同。 未登記工廠應依工廠輔導管理法申請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可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維持既有工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