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應於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一階段),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二階段),再接續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 全國國土計畫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新北市國土計畫接續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前述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屆時可以確定每一筆土地的國土功能分區,並且全面施行國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