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死亡者,他的合法繼承人應該各按其應繼分計算應領的抵價地。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死亡,由全體繼承人會同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抵價地。又若部分繼承人未會同申請,則仍應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