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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之申領】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合法繼承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25)

  • 日期:108-11-1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抵價地之申領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死亡者,他的合法繼承人應該各按其應繼分計算應領的抵價地。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死亡,由全體繼承人會同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抵價地。又若部分繼承人未會同申請,則仍應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