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除規約另有反對管理人領取補償地價的規定外,可以由管理人為祭祀公業利益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後應該通知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果有派下員在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異議時,應由管理人就被徵收土地抵價地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申領抵價地,否則就發給現金補償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