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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之申領】已設定他項權利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2、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6)

  • 日期:108-11-1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抵價地之申領

(一)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具抵押權清償證明文件或抵押權人同意塗銷原抵押權登記的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已設定地役權或永佃權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已補償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