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具抵押權清償證明文件或抵押權人同意塗銷原抵押權登記的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已設定地役權或永佃權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已補償地役權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