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徵收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並持已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1. 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2.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三)承租人如受領延遲、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將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