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抵價地之申領】已訂有耕地租約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土地徵收條例§4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4)

  • 日期:108-11-1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抵價地之申領

土地所有權人應按徵收補償地價之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並持已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