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除了原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使用者外)之管理機關可以申請領回土地,其他的他項權利人、建築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佃農)、房屋所有權人等依現行法令不可申請領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