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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之領取】已訂有耕地租約的土地,地價補償費核發對象?(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2,§8)

  • 日期:108-11-1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補償費之領取

(一)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由耕地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有二人以上時,由承租人會同領取。
(二)被徵收之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抵押權登記時,地價補償費發給順序,應按其權利訂定或設定之先後為之,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先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後設定抵押權者,應將地價補償費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2.先設定抵押權,後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後(即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其補償費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如有餘額,以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為限,補償耕地承租人,如仍有餘額,交付與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規定,於設定有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