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三)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四)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由財產管理人領取。
(五)經法院拍賣者,為徵收公告前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買受人。
(六)經法院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者。
(七)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八)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2.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3.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九)神明會所有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十)涉及三七五租約,原承租人死亡者,由繼承人共同領取。但現耕繼承人如能證明耕地承租權分歸其繼承時,則由現耕繼承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