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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地上物補償問題】補償地價於什麼時候發放?(土地徵收條例§20、§41、§44)

  • 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土地及地上物補償問題

(一)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完畢。
(二)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即審查,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如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在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畢。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得領回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