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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問題】區段徵收範圍內農地被徵收後,農民可否繼續辦理農保?(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二、三、四)

  • 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一般性問題

自耕農及其配偶之農地因被徵收或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得繼續加保,期間如下:
農地被徵收:自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起,至屆滿3年之日止。但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自有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日止。
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3年之日止。
農保條例110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或協議價購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被保險人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者,不受上述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得繼續參加農保。
農保條例110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前,有第3點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