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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問題】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未來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與被劃為住宅區、商業區的土地所有權人,兩者權利有何差別?

  • 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一般性問題

(一)徵收補償地價不受影響:
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於都市計畫未發布實施前,於徵收前仍維持原使用類別,其徵收補償地價依法按原土地使用類別評估,並不會因未來劃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而受影響。
(二)權利不受影響: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不論是公共設施用地或住宅區、商業區等,均需參與區段徵收,地主均可選擇領取抵價地,共享開發後之利益,其權利並沒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