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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問題】徵收機關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是否可進入區內勘查或測量?如有損失時如何補償?(土地徵收條例§12)

  • 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一般性問題

(一)需用土地人經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二)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