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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問題】區段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區段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何時提出申請?(土地徵收條例§22)

  • 日期:108-11-1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一般性問題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