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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問題】區段徵收應公告期間多久?在何處公告?(土地徵收條例§18、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21)

  • 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一般性問題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