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以下情況者,可不予徵收:(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