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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土地徵收時其土地改良物是否一併徵收?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徵收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以下情況者,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
(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