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欲向房仲業購買一戶房屋並簽訂要約書,惟告知房仲人員要先行評估價格及貸款能力再決定是否購買,之後房仲人員表示出價已經賣方同意出售,買賣契約成立要求消費者履行合約,否則面臨違約金及服務費等賠償,而消費者以未提供審閱期要求解約,衍生糾紛。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審閱期,消費者則可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常分不清「審閱期」及「猶豫期」的不同,審閱期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約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了解契約條款後,再決定是否締結契約,但是不代表簽約後,也可在公告審閱期間內(房仲契約3天,預售屋契約5天)反悔解約;而猶豫期是指郵購(例如電視購物)或訪問(例如路邊推銷)買賣,消費者可在7天內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訂契約前需先主張審閱期,再決定是否簽約,而另外洽談的任何條件要寫進契約裡,為將來如果發生爭議才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