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人應備文件詳如下列各項:
(一)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對造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三)委託書(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時檢附)。
(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自附)。
(五)原協議分管協議書(自附)。
(六)地籍圖。
(七)土地登記謄本。
(八)共有人明細表及戶籍資料(如共有人死亡,應提出其合法繼承人之系統表及有關戶籍資料)。
(九)依對造人、權利關係人人數檢附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及調處建議方案繕本。
二、其他有關文件:
(一)都市計畫內之土地應附分區使用證明。
(二)基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合法建物,應檢附法定空地證明及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影本。
(三)基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物,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文件之一。
(四)申請之土地若係預告登記或其他法律所為禁止處分登記者、應檢附上開登記權利人之同意書。
三、所須繳納之費用為:
(一)下列調處案每件應繳納調處費用15000元。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2.土地法第101條與第105條。
(二)下列調處案件免繳納調處費。
1.土地法第46條之2。
2.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
3.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
(三)調處案件若為共有物分割爭議者,依規定需另依申請人擬分割方案加收「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所規定之分割後筆數每筆800元之土地分割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