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全部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89年1月27日(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仍然可以申辦分割。二、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89年1月27日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以上,否則分割筆數不能超過89年1月27日(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且89年1月28日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三、假如共有人移轉其持分予同一人時:因共有人數減少,可以申辦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