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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價查估相關辦法尚未實施前之徵收案,其補償價格依據?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價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4項規定:「前3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同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該條例第30條市價補償尚未實施前,仍維持原徵收補償標準,依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0年第7次會議決議,一般徵收區以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