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地價:係政府每二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地價。 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二、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其作用為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