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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編定管制類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戶外遊憩設施。
十五、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十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九、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範圍)
二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二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二十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