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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編定管制類

一、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二、林業使用。
三、林業設施。
四、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五、隔離綠帶。
六、綠地。
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九、自然保育設施。
十、綠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