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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保證基金如何支付損害賠償?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受害人取得對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法院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仲介或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