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可否以個人工作室或事務所型態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不動產經紀業係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且經營經紀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故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應以「公司」或「商號」型態為之,即不得以個人名義、工作室或事務所等型態經營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