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仲介業務之性質包含居間、委任及代理之混合契約,倘經紀人員將自己所有之房屋委託其所任職之經紀業銷售,再由該業者指派經紀人員本人進行銷售,則已使經紀人員本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人)與代理人、居間人或受任人之受僱人歸屬為同一人,有違代理、居間或委任契約之本意,縱使該經紀人員以經紀業之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業務,仍恐有失公正執行業務立場,甚或影響交易當事人另一方之權益。故經紀人員倘將自己房子委託給任職經紀業銷售且由其本人擔任該案之經紀人員,因難以兼顧交易當事人雙方之權益,已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之規定,並可予以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