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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資格的經紀人員可否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業務?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按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立法意旨在於「人必歸業,業必歸會」,故具備資格的經紀人員必須任職於合法的不動產經紀業,並以受僱公司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以建立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另外,按照同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禁止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意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的經紀人員假如未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而以自己名義經營仲介業務,即屬非法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依規定可處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