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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過程應由經紀人簽章之文件應如何為之?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於重要交易文件(包括:不動產出售(租)委託契約書、承購(租)要約書、定金收據、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書)簽章,其簽章方式得以「簽名」或「蓋章」擇一為之,如文件為一式多聯或正、複聯者,均應由經紀人逐聯完成簽章,另買賣案件分由買賣雙方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成交者,因雙方經紀業均分獲有報酬,自當善盡受託人義務,各自指派經紀人於買賣契約書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