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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委託仲介銷售或出租,得否僅以口頭約定?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經紀業與委託人(賣方)之間應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故經紀業與委託人之間,不僅應有委託之事實,尚須具備書面約定之要式行為,方可進行廣告及銷售(出租)行為,又委託銷售契約書內容如有變更者,雙方亦應以書面變更,不得以口頭方式約定,以維護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