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刊登物件之法定用途、面積、住址、樓層等資訊時,應確實依照使用執照或登記謄本刊載,如果法定用途屬不得為住宅使用之物件,也建議毋須刊登○房○廳○衛及其格局圖,以避免產生爭議;另刊登售價或租金時,也應與委託銷售(出租)契約書內容所載之金額相符,並應於前述內容刊登後再次檢視廣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如有錯誤情形應即修正,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之廣告資訊。
二、再者,廣告刊登者如為經紀業,並應於廣告適當欄位註明經紀業名稱(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倘經紀業屬加盟店或加盟經營者,不得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經紀業名稱,方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