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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臉書上轉PO租屋或買賣房子的資訊,幫人家分享或推薦給朋友,有違反相關不動產仲介相關規定嗎?

  • 日期:108-04-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不動產經紀業類

民眾在網路平台或臉書刊登租售自己的不動產廣告,毋需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惟如遇有熱心的親朋好友代為轉PO相關資訊,仍然要看轉PO資訊的行為人是否有其它居間聯繫、帶看房子、解說屋況、代收定金等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的事實,倘經查證行為人確有上述經營仲介業務的表徵,即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之虞,否則若僅代為轉PO相關資訊,尚難認定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