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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為標售篇] 代為標售土地底價如何訂定?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第一次標售者:
(一)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行辦理上開底價之查估時,得依現行相關地價查估規定,擇以適當方式,辦理標售土地之市價查估作業。
(三) 代為標售土地如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其土地標售底價並將就該負擔之租賃權價值酌減後訂之。三七五租約租賃權價值之評估,得以參考現行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採以該土地所有權查估價格減除預計之土地增值稅(以查估時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預估)後餘額之三分之一比例計算方式估定。
二、第二次標售者: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二十。